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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不得擅自涨价
发布时间:2011/3/22  阅读次数:3642  字体大小: 【】 【】【
发改委:51日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不得擅自涨价
NDRC: commodity houses shall be sold at expressly marked price with no arbitrary price rise from May 1, 201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2日宣布,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发展改革委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上述规定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全国有3万多人的价格监督检查队伍。今后将组织专项商品房价格检查,确保上述政策的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中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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